有些药物由于本身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性质不稳定,在存放过程中,受到外界的温度、湿度、光线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随着存放时间的延长,药效便逐渐减弱或消失。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用药的安全,医药卫生部门把这部分药物规定了在限定的贮存条件下可供使用的期限,这就是药品的有效期。
在常用药物中,规定了有效期的药品包括抗生素类、洋地黄类、内分泌制剂(如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脑垂体后叶激素、催产素、胰岛素等),动物脏器制剂(如肝浸膏、肝注射液、肝素、胎盘组织液、鹿茸精等),生化制剂(如胃蛋白酶、胰酶、多酶片、水解蛋白、三磷酸腺苷、辅酶A、细胞色素0、能量合剂、腺苷酸、γ球蛋白等)和微生物制剂(如菌苗、疫苗、抗毒素、类毒素、乳酶生等)。药品有效期的计算多半从制造时日算起,也有的从检验合格日算起,一般有效期规定1~3年,各药之间有所不同,例如各种疫苗、菌苗的有效期较其他药品为短,只能保存几个月。在保存和使用规定了有效期的药品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有效期是一种相对的时间规定,其长短随药品的质量和保存的条件而异。如果药品因某种原因已发生变色、混浊、沉淀等外观的变化,虽然没有超过有效期,也不得使用;如果有效期已满,经过检验合格的药品也可适当地延长使用时间。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都可以经有关部门采用生物学方法测定其药效。
2、此类药品在保存、运输的方法上都有明确规定,一定要求按照规定的注意事项进行保存,防止由于保存不当而缩短了有效期,造成药品的浪费。
3、采购此类药品,一定看一看有效期的长短,何时期满,根据需要购买,接近失效期的药物应少买,买了后要尽量提前使用,做到胸中有数,防止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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